浦口区试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日期:2018-01-2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上级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及环保法规,区政府审议通过《浦口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有八章56条,要求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下一步,我区将抓好《规定》贯彻落实。一是加大宣贯力度。通过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大力宣传《规定》,提高全社会知晓率,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行自身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形成全区上下生态环境保护“齐抓共管、协力同心”工作格局;二是落实环保责任。《规定》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是精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关键,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照责任分工,坚决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三是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各级各部门环保责任分工,不断优化细化,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通过“废、改、立”形成具有浦口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