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能介绍
  •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对全区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市规定的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订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排污费征收计划、污染治理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区级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保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管理以及竣工环保验收等环境管理制度,协助做好区级以上权限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参与推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与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流通,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区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排污情况、全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单位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制度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组织实施排污费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协调和处理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
      (六)监督管理全区自然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生态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监督、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对区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标准规范;指导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以及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
      (九)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公开工作。
      (十)指导镇街的环境保护业务工作;承担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以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政务公开、保密、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后勤、保卫等行政管理事务;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及行政监督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局机关电子政务系统;负责制定及筹措执行环保计划及城市综合整治计划所需的资金,并监督、检查该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局及下属单位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对外联络工作。联系电话:58888365

      (二)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履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环保行政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职能。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规定组织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行业(产业)等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区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工作。负责排放污染物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环保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核准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发放工作。负责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审批服务窗口相关工作。联系电话:58880133

      (三)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

      研究拟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办法和措施;牵头负责局系统依法行政、综治与平安创建、法治创建和环保普法工作;负责组织全区环境监察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监察和稽查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听证工作;负责环境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领导批件的办理;负责实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公开工作;组织指挥环境应急执勤、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环保知识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网络,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负责对环保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与审核;组织开展各种层次的环保教育培训;创建环境教育基地,负责指导全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的创建工作;组织推荐、评选、表彰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联系电话:58112290

      (四)污染防治科(大气环境管理科)

      履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工业污染防治职能。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制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及达标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噪声、重金属、油烟污染等防治规划计划牵头开展城市、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及复核工作。负责做好环保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核准许可等前期审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拟制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全区及重点区域大气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以及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及达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本区燃煤、城市扬尘、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全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系区扬尘管理办公室,负责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联系电话:58888727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水环境管理科)

      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管理全区自然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名胜古迹等环保方面的工作;组织实施区、镇(街道、局)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控制和减少化学农药对环境的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拟订全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生态区建设;承担区环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水污染防治制度、辖区河流断面水质考核规定、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计划、 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联系电话:58888346

      (六)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科)

      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关、停、并、转、迁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环境监督管理;建立全区固体废物申报登记档案;处理危险废物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依法对全区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区伴有辐射设施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归口管理全区辐射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联系电话:58880386